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西方法庭组成人员中和中国法院的书记员想类似的职务是什么?
书记员的职权范围因国家和法院的不同而有所差异。执行员是中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中的执行职务人员,负责办理民事和刑事判决的执行工作,尤其是财产执行。他们根据审判员下达的执行书、当事人提出的申请执行书和法律文书进行工作,有权了解案情,并要求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限期履行义务。
书记这个词来源于日语,日文为“秘书”。原来的意思是秘书的意思,指记录会议情况、作一些文秘方面事情的人,大致类似于现今法院“书记员”的工作。这个词的意思在流行中发生了变化。后来,无产阶级政党的领导人一般都称作书记、总书记。工人阶级政党的负责人称为“书记”,最早源于马克思、恩格斯。
书记员 中国各级人民法院的书记员,主要担任审判庭的记录工作,也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,包括开庭准备工作、保管证据、整理案卷、处理文书、办理司法统计、接待来访、处理来信、协助审判人员对案件有关问题进行调查,以及宣传政策、 法律。
法官:法官是在司法机构中审判人员的通称,司法权的执行者。在不同法系中法官的角色不尽相同,但要求都是不偏不倚、不受他人影响或制肘、大公无私地根据法律判案。日本的法官称为判事,台湾的法官以前称为推事,后来改为法官。